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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政解读 4月1日起又可以少缴税了

来源:济南日报 2019-03-27 11:33   https://www.yybnet.net/

市中税务工作人员为办税企业解读增值税新政。(蔡卓男 摄)

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这标志着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系列举措进入落地实施环节。围绕深化增值税改革,税务总局自21日陆续发布了6个重磅文件,明确改革具体政策、如何执行等事项。这一系列文件,意味着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可以少缴税了。具体涉及哪些问题?本期为您进行解读。降“四率” 减税规模更大

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有哪些调整?从公告中可以看出,为了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深化增值税改革,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那么问题来了,究竟哪些增值税应税行为符合上述范围?

适用9%税率: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另外还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

适用6%税率: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扩“抵扣” 降低税负水平

增值税是对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在整个供应链条中,每个环节的纳税人通过进项税额抵扣机制,只缴纳与其“增值额”对应比例的税款。税务部门表示,扩大可抵扣进项税范围,将降低纳税人的税负水平。

此次增值税改革扩大了进项税抵扣范围,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允许不动产进项一次抵扣,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将一次性全额抵扣;实施加计抵减,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加计抵减额。

“我单位今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能否在4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30%,在5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10%?”有单位负责人提出了这个疑问。

对此,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给予否定。“纳税人在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自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退“留抵” 面向所有行业

此次增值税改革,还在2018年部分行业实施一次性留抵退税的基础上,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这意味着这次的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为什么只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那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有哪些?记者了解到,一共有5个条件。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报记者 蔡卓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是否需要分别核算?

答: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可以。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能。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4.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答:是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5.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6.“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具体是指什么?

答: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退税最多两次。

8.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可以立即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吗?

答: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对调整后税率的启用时点进行了自动控制。4月1日零时前,纳税人只能选择调整前的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选择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9.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后,退税率有几个档次?

答:本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后,退税率档次由改革前的16%、13%、10%、6%、0%调整为13%、10%、9%、6%、0%,仍保持五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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