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5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青礁村原党委副书记、村主颜鸣秋涉嫌职务侵占罪、强迫交易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在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这也是海沧区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起“保护伞"案件。被告颜鸣秋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没收个人财产35万元。
拉票贿选、恶势力扶持
“运作"当选村主任
1981年初中毕业后,颜鸣秋先后从事屠宰、养鸭、保洁等工作,直到1997年才选上青礁村村委会委员。2006年,又改任村党支部委员。在社会上摸爬滚打多年,他认准一个歪理“权力能交换一切!"但自己一没文化,二没靠山,如何获得权力?
2009年8月海沧区村居换届前夕,当地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鸿江社"头目颜小敏找上门来。面对权钱诱惑,颜鸣秋起初有些犹豫。此时,同样想通过村委会的平台捞点“油水"的“发小"颜某武也找上门来,许诺只要颜鸣秋竞选村长,就给他30万元“赞助费"。这下,颜鸣秋不再摇摆,满口答应。
计划有条不紊地进行。颜鸣秋用这两笔“赞助款"买来香烟逐户发放,向村民拉票;选举当天,颜小敏派人在现场巡逻、盯梢,用非法手段确保“秩序井然";颜鸣秋成功当选后,颜小敏更是为他大摆庆功宴,并全额买单……拉票贿选,加上同村黑恶势力扶持,颜鸣秋不仅成功当选村主任,且在任近10年。
颜鸣秋上任后,青礁村的工程、地材等村级事务被以颜小敏为首的黑恶势力实际掌控。他只是颜小敏、颜某武等人“舍小利谋大利"的一枚棋子,久而久之,自己也成为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一步步滑入违纪违法的深渊。
“报恩"充当“保护伞"
小小“蝇贪"财源不断
2010年,厦成高速A4标段开工建设,其中一个项目雷公山隧道经过青礁村。这让颜小敏、颜某武等人嗅到了商机。颜小敏、颜某武和另一名本村商人先后找过颜鸣秋,希望借由村委会的介绍信得到洞渣处理权。为了报答“恩情",颜鸣秋确定了一项让各方满意的“利益均沾"方案:与颜小敏合作拿下洞渣处理权,并将洞渣卖给颜某武,卖得收益与颜小敏约定“五五分成"。
洞渣是国有资产,如何能占为己有?颜鸣秋对此没少“下功夫",颜小敏则毫不犹豫地决定采取强占的方式。
此后,颜鸣秋与颜小敏分了工:明面上,颜鸣秋负责打着“隧道占用村集体土地,要为村民谋利益"的幌子,协调区级和街道关系,争取洞渣处理的“官方确权";暗地里,颜鸣秋与颜小敏狼狈为奸,不仅指使村民以征地拆迁尚未处理好为由叫停施工,更指挥“鸿江社"众“小弟"到施工现场滋扰,毁坏工地临时基建设施。
因忌惮颜小敏的黑恶势力,同时担心施工受阻延误工期,施工单位被迫同意将地材供应权交出,由颜小敏实际操纵。2010年5月,海沧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将A4标段洞渣交由青礁村集体,处置收益作为村集体资产。然而,从区政府会议现场回村的颜鸣秋向村“两委"成员隐瞒了这一事实,反而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以村委会名义出具介绍信,推荐由他实际控制的劳务队与施工单位签订协议,与颜小敏、颜某武一起顺利获得洞渣处理权,将处置收益占为己有。通过非法占有洞渣并加工出售,颜鸣秋非法获得收益152万余元,颜小敏非法获利上千万元。源源不断的现金流也为“鸿江社"的发展壮大提供了经济基础。
牛刀小试,不仅让颜鸣秋尝到了“芝麻官"也能“财源滚滚来"的甜头,更让他发现了利用村委会主任身份可以随意出具工程招投标介绍信这条“发财之道"。2010年至2018年间,他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9万元,其中大多数是私自以村委会名义推荐村民参与工程招投标所得的“感谢费"。
或有心收敛收手
却已深陷泥潭难自拔
“颜鸣秋被‘抓’了?不会吧!"在青礁村院前社宽阔的道路上,村民们听到颜鸣秋被海沧区纪委监委留置一事,都显得有些吃惊。
在他们看来,颜鸣秋“很有些本事",曾是村里的骄傲,是街道评选的先进,市级媒体也称他为“城市绿洲缔造者"。2014年,颜鸣秋带领村民修缮保护古民居,打造城市菜地,扶持传统手工技艺,让古老的村落焕发新颜,吸引了台胞来此投资创业,不少离乡大学生也回到当地助力发展,青礁村院前社成为让人记得住乡愁的闽台生态文化村……
在建设美丽乡村过程中,颜鸣秋是否动过收敛收手的念头?在与纪委监委办案人员交谈时,颜鸣秋透露:“我曾和颜小敏约定,村里的工程他不要插手。"但最终,因为颜小敏黑恶势力迅速壮大,颜鸣秋不得不妥协,将工程“照顾"给颜小敏的“小弟"们承包。打着颜鸣秋等“保护伞",“鸿江社"迅速壮大、称霸一方,把村居风气搅得浑浊不堪、乌烟瘴气。
2018年9月,颜鸣秋因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保护伞"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11月,以颜小敏为首的重大涉黑案件公开宣判,涉案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21年不等。
◎新《条例》红线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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