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驾自动容错”是以有限度容错让守法车主在“不得已”或“无心之失”时获得被原谅的机会,旨在正向鼓励、倡导驾驶人乃至全体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这样的措施让人感觉非常新颖,充满执法温情,值得点赞,也值得借鉴推广。
张贵峰
为正向激励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杭州交警部门4月5日起将执行“优驾自动容错”措施。据悉,“优驾自动容错”指的是从2019年1月1日起,车辆三个月内在杭州范围内没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如首次发生三种类型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予以警告,不进行罚款及记分。交通违法行为包括,在特定道路上“违反错峰限行规定通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4月2日《钱江晚报》)
在一定条件下,对于首次发生的三种类型交通违法行为,给予特殊的宽容处理,只警告,不进行罚款及记分,杭州交警部门推出的这一“优驾自动容错”措施,让人感觉非常新颖,充满执法温情,值得点赞,也值得借鉴推广。
尽管以免罚为鲜明特征,但这一“优驾自动容错”措施,又是有法律依据的。如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也就是说,针对在特定道路上首次发生的“违反错峰限行规定通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明显属于情节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只警告,不罚款及记分这样的容错优待,并没有超越相关法律规定。毕竟,处罚本身并非执法的根本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通过执法敦促人们自觉守法才是根本目的,也是法治的最高境界。
应该意识到,虽然从严厉性角度来看,相比于罚款、记分,只警告,不罚款及记分的容错执法,似乎显得不太“给力”。但从激励人们自觉守法的执法效果上看,容错执法未必不如那些“罚”字当头的“严厉”执法。要知道,人们之所以会选择守法,并不完全是畏惧惩罚,也可能是道德感化推动的结果。以宽容、原谅为主要特征的容错执法,显然有利于培植催生这样的内在道德。宽容不仅是一种伟大的品质、修养,同样也是一种能够激励人们自觉向善的伟大力量,诚如曾有教育学家指出的,“有时宽容引起的道德震动比惩罚更强烈”。
此外,在特定前提下,“优驾自动容错”之所以是合理必要,还因为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就像“不按规定临时停车”之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在很多时候,也并不一定是“故意为之”,而是具有某种无奈成分。因此,这类交通违法行为,也是值得被原谅、宽容的。这种背景下,对此类违法行为实施容错,不仅不会放纵违法行为,反而有利于激励人们自觉守法。这正像杭州交警部门所指出的,“优驾自动容错”是以有限度容错让守法车主在“不得已”或“无心之失”时获得被原谅的机会,旨在正向鼓励、倡导驾驶人乃至全体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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