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柳姗姗 彭冰)近日,为进一步落实《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吉林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和省工商联共同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企业集体协商“百日要约”行动的通知》。眼下,该行动已进入组织实施阶段。
“百日要约”行动意在通过拓展集体协商范围、规范集体协商行为,提升协商质效,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行动以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重点是行业、区域所属企业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内的企业为对象,围绕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和职工培训等涉及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开展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
按照《通知》规定,3月22日至31日为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开展要约的组织实施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为县(市、区),各市(州)检查验收阶段。省人社厅、省总等将适时组织开展督查或专项检查工作。
《通知》要求,要站在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高度,强化组织领导,密切关注新形势下劳动关系变化以及利益格局调整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运用集体协商这一有效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各级人社、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要加强协调沟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从不同角度,合力推进“百日要约”行动。
本报讯 (记者邢生祥)4月10日至5月15日,青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稳就业、促发展、保权益”为主题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月”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集体协商提质增效。
在集体协商“集中要约月”活动中,青海将针对不同生产经营企业的实际,分类推进,提出协商要约的重点内容。
对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工会把开展集体协商的重点放在保岗位、保工资上,通过协商推动企业“不裁员、少裁员,不减薪、少减薪”。对于生产经营一般的企业,重点在于建立职工劳动权益的保障机制,从职工在岗或待岗培训和轮班休息、工资支付办法、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与企业方进行协商,保证职工获得基本劳动和报酬的权益。对于生产经营良好的企业,重点是建立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调整增长机制,从职工的工资水平、奖金分配、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与企业方进行协商,力求职工工资增幅与企业发展相适应。
青海省总工会巡视员常伟宁表示,全省集体合同工作稳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但协商难、签约难、履约难、监督难的问题仍制约企业集体合同工作。
青海工会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及时研究解决“集中要约月”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人社、企联、工商联等部门的沟通,做好集体协商指导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管理、争议调处和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的帮助和指导,积极有效开展协商。
对无理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时回应的,青海工会将按规定程序提出整改意见书或约谈企业负责人,督促其开展集体协商。对逾期不整改的,及时提请人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开展集体协商的,及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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