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影萍
监察,用于对机关或工作人员的监督(督促)考察及检举。在反腐肃贪中,监察机构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实,监察机构并非现代产物,我国古代至少在秦代就有了监察制度。
在秦始皇时期,设置了御史大夫一职,负责监察百官,代表皇帝接受百官奏事,管理国家重要图册、典籍,代朝廷起草诏命文书等。而在秦统一六国以前,是没有御史大夫这么个官名的。史书上说:“御史大夫,秦官,银印青绶,掌副丞相。”秦始皇时御史大夫官位仅次于左、右丞相,后逐渐成为御史台长官。
西汉时沿置,御史大夫掌副丞相,故丞相、御史并称,丞相府和御史大夫府合称二府。凡军国大计,皇帝常和丞相、御史共同议决。丞相位缺,也可由御史大夫升任。西汉时御史大夫虽居副丞相之位以协助丞相总理大政,但仍偏重于执法或纠察,不仅可劾奏不法的大臣,而且还可奉诏收缚或审讯有罪的官吏。
唐光宗元年(684年),改御史台为左肃政台,并增置右肃政台。台官称肃政大夫。左台知百司(即监察中央各官署)、监军旅;右台察州县,省风俗。不久又命左台兼察州县。神龙元年(705年),复御史台原名,仍保留左右二台。
明代时,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地位又有提高。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亦称“三司会审”。明代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为最高监察机关。
清代都察院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首席检察官员称左都御史,为一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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