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理解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言论行为?
答:《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该款规定的是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言论行为。这里规定的违纪行为,是站在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上,从根本上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说明其已背叛了党的事业,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问:《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如何理解“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党组织有该行为应当如何追责?
答:《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里的“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主要是指为发布、播出、刊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言论的信息,出版刊载该款所列言论的出版物,举办发表该款所列言论的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活动提供场地、资金、宣传等方便条件。党组织有该行为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党纪责任。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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