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英
据8月14日《金陵晚报》报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公众关注的“未休年假赔3倍工资”,意见明确,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院将予以支持。
尽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未休年假赔3倍工资”,但此番江苏省高院出台意见“重申”仍具有多种价值。
其一,对江苏省各级法院处理涉及“未休年假赔3倍工资”案件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既能促进法院受理这类案件,也能促进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支持劳动者诉求。
其二,对用人单位具有一定震慑作用。若用人单位还不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一旦进入司法环节,用人单位几乎没有胜算可能。
其三,对劳动者依法维权具有撑腰、打气的作用。指导意见明确“法院将予以支持”,也向劳动者释放出明确的信号,法院是劳动者的坚强后盾。
江苏省高院此举,是在助力“未休年假赔3倍工资”这一法律规定照进现实,在依法审理中支持劳动者合理诉求也具有普法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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