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8月29日从《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于8月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创制性地方人大立法——《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反走私综合治理、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查处、涉案财物处置、“三无”船舶查处等提供法制保障。
浙江地处东南沿海,海岸线漫长,沿海岛屿、海港码头和江河入海口情况复杂,邻省陆地交接口较多,走私自然条件比较便利。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在发布会上介绍,因走私利润大,违法成本低,近年来浙江查获走私案件的数量、案值、涉税金额等均大幅增长,并呈现走私物品多样化、走私地域扩散化以及走私团伙规模化、智能化等趋势,反走私形势严峻。
“大量走私货物通过各种途径流入境内市场,但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认定走私违法犯罪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该物品有入境环节,而实践中对于大量已经入境的走私货物,要查实其入境环节非常困难。”丁祖年表示,对此亟须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
《规定》明确,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进口货物,应当索要或复制进口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建立凭证档案以及进货、销售记录制度,进口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进口货物合法来源证明主要包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纳税凭证、商业单证、运输单证、依法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合法来源的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不得为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提供如资金账号、发票、虚假证明、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合格证、装卸、运输、仓储、保管服务等便利。
若经营单位或个人被发现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的,按照《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进口货物和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仍为其提供便利的,根据《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若属于危险化学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规定》指出,可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先行变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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