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亮
日前,80多岁的王女士在公园晨练下廊亭台阶时摔倒导致骨折。海淀法院判决认为,公园未按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且无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公园要承担60%的责任,赔偿王女士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6万余元。
因少修一级台阶,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而摊上官司,且被判赔偿,这既让该公园长了教训,也给其他公园提了个醒:任何公共设施都要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修建,决不能偷工减料,台阶一级都不能少。类似的案例在全国多有发生,去年浙江开化一老人在景区游玩时摔倒致八级伤残,法院也以台阶设计缺陷为依据,判赔10万元。
公园应负的法律责任,法院已经明确。但少一级台阶的具体责任人,公园也要弄清楚;只有把责任链条捋清楚,才有可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是谁设计的,是不是在源头设计上就存在缺陷;是谁建造的,施工时是严格按照图纸来,还是为了省钱省事而自作主张;监理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验收时,是不是蜻蜓点水走了形式?公园赔了钱,不追究责任人,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这里也要提醒公众,要正确合理地使用而不要破坏公共设施。在很多公园,都能看到诸如破损的水龙头、摇摇晃晃的栅栏、残破的长椅、随手扔在便道上的垃圾等现象,殊不知,这些都是潜藏的危险,对腿脚不利落的老人更是如此。
小事中见精神,台阶上有责任。包括各公园在内的公共场所,无论新建还是继续建设,都要做到科学规划、严密论证、规范施工,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不留先天性缺陷。同时,不妨邀请市民和专业人士,对园内公共设施的规范性科学性来一次盘点,及时修缮或改进,防患于未然。台阶一级不能少,路面一坎不能多。不是法律法规强制的,也尽量做到最好,保持主动总比坐到被告席上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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