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10月8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今年8月,政务处分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说明,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并以其代替“政纪处分”,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制定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草案明确了政务处分主体。规定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包括任免机关、单位和监察机关,并明确两类主体的作用和责任;明确了党管干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5项政务处分原则。
草案规定了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设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政务处分。相应的处分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
草案规定:“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到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和级别”“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草案提到,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因被调查的违法行为被罢免、免职或者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其违法事实给予处分。
如果已经退休或死亡,怎么办?作出处分决定前公职人员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相关规定处理。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不是公职人员,或者已经死亡的,不再给予处分;
草案严格规范政务处分程序,对处分主体的立案、调查、处分、宣布等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有的公职人员在任免、管理上的特殊性,草案规定,对各级人大(政协)或者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给予撤职、开除政务处分的,先由人大(政协)或者其常委会依法依章程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综合新华社、中国人大网)
【延伸阅读】
“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有何区别?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惩戒措施。
“监察法施行后,监察对象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原有行政处分的概念就不再适用,于是引入政务处分的概念,即指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处分。”马怀德说。
首先,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而做出政务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大家都知道,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的成立,行政系统的监察机构(国家层面的监察部、省级层面的监察厅、县级层面的监察局)已经不再存在了,主体自然也要随之发生变化。
其次,从政务处分的对象来看,比原来的行政处分范围扩大了。原来行政处分的处分对象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监委成立后,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了监察范围,也都是政务处分的对象。 (据新华网)
新闻推荐
人口流动是人口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现象,并对区域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发展带来影响。经济层面上,直接影响劳动关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