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三
最近,一场“特殊”的征文比赛引发了大家的热议。湖南一家企业发起有奖征文活动,特等奖奖金高达人民币50万元。11月9日,号称“湖南最贵文章”在岳阳临湘市举行的“我与十三村的故事”征文比赛颁奖现场诞生。由湘籍作家马笑泉写作的《十三村记》,摘得征文比赛特等奖,捧走50万元奖金。该企业创始人表示:“我就是想告诉大家,文学不掉价,一篇好文章就值更高价!”
这句话,把文学的旗帜高高举起,让人迫不及待地想见识一下这篇每字值258元的文章是何等高妙。然而,当笔者认真拜读了这篇“最贵散文”后,却认为这事与文学并没有多大关系。整个事件的本质,就是企业的一次自我营销和炒作。企业借着文学的旗号打了一次广告,在全国红了一把、火了一把,成功的让大家知道了“十三村”这个名字。
马先生的文章写得好不好,自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自古以来便有“文无第一、武无第二”的说法。作者自己也引用欧阳修的话,回应争议:“文章如精金美玉,市有定价,非人所能以口舌定贵贱也。”虽然这篇“最贵文章”,事后被网友挑出了至少50处错误,但那也只是网友们的一家之言,并不能以此来判定文章文学性的高低。我更多关注的是文章的内容,一路读下来,却发现通篇都写的是十三村这家企业的环境如何优美、企业文化如何浓厚、生产工艺如何先进、老板如何专一坚毅、生产的食品如何健康美味……不由得有点发懵,这难道不是披着文学外衣的一篇广告词吗?它的文学性,难道就仅仅体现在那半文半白的语言上吗?
以文学之名义来进行广告营销,怕的是引起文学评价标准的失衡,怕的是让真正的纯文学越来越不被人关注,而让一些伪文学越来越大行其道,被世俗之人所吹捧、所传播。
因此,为了文学的纯粹性,有必要厘清一下文学与商业的界限。文学就是文学,商业广告就是商业广告,切不可混为一谈。2016年,《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就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要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微信、微博等自媒体中发布商业广告“软文”,也要标明“广告”,就是为了让大众分清哪些是普通文章,哪些是广告,避免误导。那么,对于企业征文等活动,如果堂而皇之地以“文学性”来宣传、来营销,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是否合适?或许,转身走开、不再关注、不再传播,才是对这种营销手段的最好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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