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8)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享受条件】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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