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司法部网站消息,教育部22日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提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采取点名批评、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今日本报A09版)征求意见稿“已来”,规范教育惩戒将有“未来”。长期以来,由于教育惩戒缺少可操作的规则,教育惩戒形同虚设。尤其是,在不少教师心目中,已形成“惩戒有风险,教育需谨慎”的禁区。这一方面与长期惩戒教育的缺失有关,另一方面与体罚和变相体罚带来的负面效应有关,此外,还有“校闹”行为的滋生等。在这样的背景下,有的教师就会选择“明哲保身”,不想惩戒、不敢惩戒、不会惩戒。今后,《规则》将是一只“指南针”。
惩戒向来是教育的一种手段。其实,惩戒教育在我国源远流长。在古代,老师都有一把戒尺。有关人士认为,戒尺的内涵包括两方面,一是儆戒、警示,所以戒尺的形式不可或缺;第二是尺度和方式,正是教育心理学中需要研究的警戒标准。有教育专家认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放弃惩戒,等于放弃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特别是在育人树人方面留下“空白地带”,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成才。
《规则》很具体、很深入、很管用,进一步细化了惩戒的范围,即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并且,分别规定采取什么样的惩戒,这便是一个“度”;与此同时,《规则》也明确了一个“时”———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发现学生违规违纪情形的时候,才能实施相对应的惩戒。只有把握“时”,掌握“度”,才可以取得“效”。这是一种方法与方式,也是一种规则与规矩。
让教育惩戒为立德树人护航。据了解,此次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2日。我们相信,《规则》会很快成型,并将会付诸实施。《规则》不是独立而存在的,它不仅是填补一直以来的教育空白与不足,还应该与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形成“互补”,进一步完善教育制度体系和提高治学管理水平,共同为完成立德树人这一教育根本任务发挥积极作用。
特约评论员
王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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