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5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夏顺安、夏顺泉、范桂明等11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本文图片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底,被告人夏顺安先后承包湘阴县石湖包、响水坎和沅江市下塞湖的湖洲经营芦苇。为非法控制湖洲水域内的渔业、矿业资源,夏顺安以沅江市顺安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南洞庭龙食品有限公司)为依托,纠集其弟夏顺泉组织人员持续在三个湖洲修建矮围,并于2010年将三处湖洲矮围合拢,对矮围加高、加宽、加固,打造私人湖泊。同时,夏顺安先后纠集被告人夏顺泉、范桂明、肖建军、阳建国、甘建波、胡梅阳、胡春阳、杨建辉、夏宗翔等人在矮围内外非法捕鱼、采砂,并指使组织成员通过殴打、辱骂、恐吓、强拿硬要、毁坏、侵占他人财物等手段,不准其他人员到其划定的围湖范围内捕鱼、钓鱼和采砂。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夏顺安及其组织成员先后7次勒索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在沅江市与湘阴县交界的下塞湖水域以及下塞湖北闸出口附近的赤磊洪道非法采砂,非法获利共计2200余万元,造成矿产资源损失和修复河床结构等费用共计3100余万元;采用电捕、挂网以及修建矮围围湖等非法方式,在沅江市下塞湖公共水域非法捕捞野生鱼,非法获利1600余万元,造成直接渔业经济损失84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失2500余万元;骗取贷款840万元;诈骗畜禽退养补偿款80余万元;先后22次向湘阴县、沅江市的国家工作人员邓宗祥等6人行贿,共计行贿金额200余万元。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社会群众等人旁听公开宣判。
(本文原题为《夏顺安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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