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元中
12月16日,贵州代女士因购房事宜发现自己“结过两次婚”。一次是她与男友黄某在重庆铜梁登记结婚,另一次是与素不相识的王某某在河北邯郸临漳县民政局登记。临漳民政局工作人员证实了此事,但称无法撤销该条记录。“民政局只有在当事人受胁迫结婚并有公安局证明的情况下,才能撤销相关记录。”还建议代女士走诉讼渠道,“我们拿到法院的撤销文书后,才能从网络上将婚姻登记记录撤除。”(12月17日澎湃新闻)
法院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行为,确实是一种常见办法。但让人不解的是,相关单位明明是自己出错,自已找出错误原因并进行相应纠正才是正途,哪有自己不能纠正必须让别人替自己纠正的道理?这不是“甩锅”吗?这不但无端给受害人和法院增加负担,也不符合诉讼的性质。毕竟,诉讼、争讼的前提是双方认识不一致,如果行政机关已经认识到错误,却仍然只根据别人的纠错结果进行处理,这的确更省事也没风险,但不免有懒政、消极履职之嫌。
虽说《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实施细则都没有关于婚姻登记部门主动撤销的规定,但登记部门就没有撤销错误登记的权力、不能主动纠正错误吗?显然不是。对错误进行纠正,不仅是隐含着的权力,更是法定义务。法律在授权婚姻登记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情形予以登记权力的同时,也授权其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不予登记,以及赋予发现登记错误应予改正的隐含权力,并非对错误无权改正。
进一步来说,造成“被结婚”已有失职之嫌,假如再只犯错不纠错,更有懒政之嫌,有关部门甚至应该对此予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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