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被人诟病的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现象未来有望终结。陕西、湖南等地法院今年先后出台试行意见,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开展试点工作。(2019年12月20日《澎湃新闻》)
此前的新闻说,除陕西、湖南等省份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赔偿标准外,安徽、江苏、贵州等省份也进行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
应该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试点,彻底打破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延续多年的“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实行“同命同价”,有助于消除我国在司法领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推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过去存在的所谓“同命不同价”是民间的一个说法,其来源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这样,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户口性质不同导致的赔偿金的巨大差额,有的达到6倍之多,被称为“同命不同价”。
不仅是律师和法律专家,全国人大和最高法的法官也都表达了纠正“同命不同价”的声音。例如,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就表示,死亡赔偿金应该“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可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
这里还有一个事实是,其他法律早已实行了“同命同价”。1995年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这里最为突出的一点是,没有区别对待城乡居民;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死亡赔偿全国统一标准,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一律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
更重要的是,“同命不同价”问题也引起中央的关注。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的体制机制,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正是在中央决定的4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明传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
说句老实话,试点可能会发现一些需要明确或完善的问题,但实行“同命同价”的大方向是不会有大的变化的。我们应该满怀信心,坚信在各地试点之后,最高法将修订2003年的规定,加速实现全国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现在的问题是,我们需要一个时间表,而不是继续遥遥无期地拖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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