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婚姻家庭编草案有近亲属范围认定、骗婚无效情形等三大新变化。此前,婚姻家庭编草案从一审稿到三审稿,都增加了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即规定“以伪造、编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三审稿删除了该项规定。(12月23日新京报网)
法定无效婚姻情形立法回归原点,有其合理性,正如一些专家学者所言,以伪造、编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较为复杂,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达到婚龄等问题,也可能仅是违反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确实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应当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婚姻效力。
但是,既然“被结婚”不属于法定无效婚姻,那么撤销“被结婚”婚姻不该只是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婚姻登记撤销权,“被结婚”受害人不能只剩下上法院提起无效婚姻诉讼这一种维权手段。在“被结婚”中犯有过错的民政局应当享有“被结婚”者的婚姻登记撤销权,可以根据“被结婚”受害人的充分申请直接撤销“被结婚”婚姻。
从法律角度说,民政局撤销“被结婚”其实符合行政复议要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等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民政局无权撤销“被结婚”婚姻,“被结婚”受害人只能通过法院起诉,维权成本实在太高,让人难以承受。“被结婚”不见得只有一段婚姻,可能有多段婚姻,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南驻马店驿城区一位未婚女子在1年之内被结婚5次,成了5个陌生男子的“妻子”。而且,“被结婚”婚姻登记地往往在省外,侵权人一般还涉嫌骗婚,早已逃之夭夭。这意味着“被结婚”受害人即便通过起诉方式成功撤销婚姻,但本人可能需要承担一部分维权成本,这太没道理。
总之,“被结婚”不属于法定无效婚姻,不能难以撤销,需要降低维权者的成本。(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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