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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体”后的民法典草案哪些看点值得关注?防止高空抛物坠物 物业要尽安全责任

来源:华西都市报 2019-12-25 02:45   https://www.yybnet.net/

“合体”后的民法典草案哪些看点值得关注? 小区多次发生高空抛物事件,物业依旧无动于衷,怎么办?

房屋年久失修,外墙脱落砸伤人,谁负责?

从明确合理确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到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民法典草案的诸多新看点值得关注。

关注 1 为确保“头顶安全”民法典草案出了新规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之前提请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认为,相对于此前提请审议的草案,这次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有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负起责任,及时检查、维修、加固高楼外部设施,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教育,在必要的地方安装能够拍摄高空抛物坠物的摄像头等设备,为有关部门及时调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提供证据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表示,大多数情形下,建筑物的管理人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担当,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裁判者在面对具体纠纷裁断时进行法条适用。

“在治理这一‘顽疾’的过程中,要充分协调发挥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作用。对于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但违反了行政法有关规定的,要追究行政责任;同时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多管齐下综合发力。”王轶说。

一个案例

过路老人被小区楼房外墙脱落瓷砖砸伤致死

广东一物业被判赔89万余元

近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建筑物外墙脱落瓷砖砸死行人案二审宣判,小区物业公司被判赔偿死者家属89万余元。

2018年9月,张阿姨(化名)来到珠海市粤海中路兰花小区(化名),走到儿子在小区承租的一间商铺附近时,张阿姨被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头部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后张阿姨的丈夫及3名子女因与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兰花物业(化名)对于张阿姨死亡赔偿的责任认定,以及赔偿金额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兰花物业赔偿97万余元。

香洲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兰花小区于2008年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一直由兰花物业提供物业服务。法院认为,兰花小区交付使用距今已有十年时间,部分外墙瓷砖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老化、脱落的迹象,给小区住户及过往行人造成安全隐患,而兰花物业作为物业管理人,对此并未尽到管理职责。本案中张阿姨被小区楼房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伤并致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兰花物业应对张阿姨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判处兰花物业赔偿张阿姨的丈夫及3名子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

兰花物业不服一审判决,以应当由该楼栋的开发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相关业主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珠海中院上诉。

珠海中院经审理认为,兰花小区的开发商和兰花物业于2007年1月签订《兰花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完全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要件。合同至今有效,故兰花物业仍是兰花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对包括外面墙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虽没有业主委员会授权兰花物业对涉案外墙面进行维修,但兰花物业应尽相应的管理义务,做好相应警示及安全防范工作,兰花物业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材料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张阿姨是被建筑物外墙坠落的瓷砖砸伤,并非被抛掷物品或其他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物品砸伤,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应当由兰花物业承担责任。故珠海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尽到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旨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确定建筑物等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尽到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应当对外墙脱落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注 2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找法院

如果发现爱人婚前身患顽疾却故意隐瞒,这样的婚姻基础还存在吗?此前提请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对此修改为,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孟强表示,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更多是对结婚登记的要件形式进行审查,而婚姻登记机关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法定职权对于一方是否健康、是否隐瞒重大疾病等事实进行核实和认定,所以这项职权交由法院来行使更有可操作性。

王轶说:“家庭关系的核心和基础就是夫妻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无效婚姻的撤销权交给人民法院这样的司法机关来行使,其审慎程度是远高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这体现出民法典在立法理念上对‘家庭’的高度重视。”

王轶同时表示,现实中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名类难以明确规定,因此该条款具有相对开放性,授权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和共识。在判断是否构成足以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时,法官一定要征求相关领域人士的专业意见,作为个案处理判断的重要依据。

综合新华社、《人民法院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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