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胡明兵通讯员 严翠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为达到索要财物目的,多次进京非法上访,绝非发财正道! 2019年12月26日,陶某被寿县法院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寿县法院法官告诉记者,陶某曾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002年被寿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被该县纪委开除党籍。随后陶某信访提出 “予以改判无罪”“恢复党籍”“给予经济赔偿”的要求。2011年以来,其信访事项经乡、县、市三级政府审查终结,省高院信访终结,中央信访联席会议终结后,仍然多次进京上访,并因在天安门地区抛撒传单、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2014年被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1年至2018年期间,陶某先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次、收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13份训诫书,仍不思悔改,继续以同一终结事由继续上访。
据了解,数年来,为妥善处理陶某非正常上访一事,寿县县乡两级政府做了大量接访、劝解、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但陶某仍然不断提出各种要求,从乡政府拿走7万多元。其行为已严重扰乱了相关接访单位的日常工作秩序。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陶某多次进京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且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遂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正确行使这项权利时,应做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侵害他人权利,扰乱了政府行政管理、公共秩序,甚至做出有损国家形象的举动,就属于非正常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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