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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余省份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提醒告诫:严禁哄抬口罩等价格

来源:澎湃新闻 2020-01-23 22:17   https://www.yybnet.net/

随着全国多个省份相继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口罩、消毒水、预防类药品相关商品和药品价格出现波动。据澎湃新闻不完全统计,1月21日至23日,湖北、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江西、福建、深圳、四川、重庆、天津等至少15个省份的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医疗用品与药品价格提醒告诫书,严禁相关经营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推动口罩等医用商品价格大幅上涨。

一经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将从严处罚。比如,经营者若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情节较重或严重者,可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消费者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以下为各省份强化疫情防护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监管的相关举措:

湖北

1月22日,为保证口罩等医用商品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在对口罩等医用商品进行重点监管,并发布警示:

经营者要严格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严格依法明码标价,维护口罩等医用商品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经营者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严禁相互串通,趁机涨价;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价格;价格欺诈;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推动口罩等医用商品价格大幅上涨;

自警示发布之日起,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从重处罚;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北京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月22日发布市场价格行为提醒书,对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发出八条提醒,其中包括:

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等等。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称,市场监管部门已部署开展全面价格监管工作,严肃查处借疫情防疫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拔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上海

1月21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疫情防治相关商品价格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提高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思想认识,针对疫情防治相关卫生用品和药品,对本市各超市、大卖场、药店等,尤其是本市各主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相关经营者,开展疫情防治相关商品价格监督检查。

1月23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发布“口罩”等疫情防治相关商品价格提醒告诫函:受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与疫情防治相关的口罩等商品出现价格明显上涨、售罄缺货等情况。对此,上海禁止相关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禁止经营者大量囤积商品、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相关行为一经发现,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其中,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广东

1月20日上午,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在加强2020年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同时,重点关注涉及防控肺炎相关医疗用品、药品的舆情和价格动态,迅速查处各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1月21日上午,广东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执法力量,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坚决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行业协会于1月21日下午组织省内相关医药销售公司、连锁企业召开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医药用品价格提醒告诫会。会议要求,相关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保障供应,加强价格自律,稳定相关医药用品价格。

浙江

1月21日下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加强对相关药械质量监督检查,加强与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的联系沟通,配合做好疫情防治相关工作,加强对省内涉及新型冠状病毒防治药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加强防范、严厉打击相关防护物资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该省市场监管局23日发布消息,密切关注近期疫情发生期间口罩、体温计、消毒水等与预防疫情相关的卫生用品和药品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提醒告诫相关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义务,主动规范价格行为;全面开展疫情防控相关药械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趁机囤积居奇、散布虚假信息、哄抬物价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并公开曝光。

江苏

1月23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消息,要加强对市场防疫的医用口罩、医疗器械、药品、消毒用品等物资出现囤积、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做好体温温度计量仪器的检定工作。

江西

1月21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召开提醒告诫会,规范相关商品市场价格。

会议向与会经营企业发布了《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相关商品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要求各经营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口罩、消毒水等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秩序。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将充分利用12315市场监管平台,密切关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商品和药品价格变动,如有违法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黑龙江

1月22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涉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药品、用品价格提醒告诫会,对该省医药行业协会、口罩生产厂家、药店、中药饮片经销单位、大型商超等进行提醒告诫并下发提醒告诫书。要求各经营者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严禁相互串通,趁机涨价;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价格;价格欺诈;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坐地起价等行为,推动口罩等医用商品价格上涨。

自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有关经营者应高度重视,加强自身价格管理。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云南

1月22日上午,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下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关注相关药品及防护用品价格的通知》,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关注相关药品和防护用品的保证供应和及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的价格波动情况。严肃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同时,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省内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药销售企业召开提醒告诫会。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另外,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各企业要保证产品质量,积极组织货源,加强运行调度,保持合理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四川

川报观察1月22日消息,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已经安排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关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口罩、消毒液、抗病毒药物、疫苗等相关商品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严肃查处借疫情之机哄抬价格、借机涨价、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福建

1月20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即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肺炎卫生用品、药品监管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密切关注肺炎药品和卫生用品价格动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第一时间处置价格投诉举报,第一时间上报价格异动,同时对药店、医药公司等流通销售环节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重点对口罩、板蓝根等卫生用品、药品价格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执法,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重点药品销售经营者政策提醒会,充分利用提醒、告诫等手段督促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湖南

1月22日,湖南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部署,全面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市场价格巡查,重点检查口罩、消毒水、预防类药品等相关商品市场价格情况,严厉查处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散布涨价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长沙、湘潭、娄底、怀化等地组织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深入老百大药房、益丰大药房等各大药品零售企业门店,重点检查口罩、消毒水、预防类药品的进货、存货和价格情况,对药店负责人进行价格提醒告诫。

全省各市局要求个别口罩脱销的零售药店迅速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表示,对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将依法给予严处,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医疗药品用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天津

1月22日下午,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副主任赵金恒带领相关处室组成5个检查组,深入13家零售药店开展检查,重点关注口罩、84消毒液和相关药品的价格波动情况。检查组现场向被查单位发放提醒告诫函并要求其向总部和所属连锁药店及时传达,提醒告诫函将会涵盖本市各大连锁药店企业400余家门店,重点提示企业要追求合理利润,不得借机超出正常利润范围大幅涨价,对于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查证属实的,一律从严查处,顶格处罚。

深圳

1月22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医疗药品用品价格提醒告诫书,要求经营者不得利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大幅提高医疗药品及用品的销售价格,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要坚决杜绝以下价格违法行为:医疗药品用品生产经营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医疗药品用品经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恶意控销、以不公平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医疗药品用品零售企业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的行为,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为。

重点对各零售药店等相关经营者销售口罩、抗病毒药品的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检查。

重庆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1月23日表示,已组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开展疫情防治期间的价格监督检查。对相关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从重处罚。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重庆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加强广告监管。有关预防治疗“新型冠状病毒”的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广告,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布,不得超出批准内容进行宣传;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具有预防“新型冠状病毒”功能,消毒剂广告宣传必须在其说明书的范围之内,不得引用“新型冠状病毒”有关的内容;发布涉及“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公益广告的,须报经市委宣传部审定,未经审定同意,一律不得发布。(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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