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下午2:00,上海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上海市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郑锦,上海市司法局一级巡视员刘平、上海市商务委副主任刘敏、上海市疾控中心主任付晨,介绍上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情况。
今天上午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伟表示,2月7日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从今天起生效。
决定重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各项管理措施的“管用有效”,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等方面,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决定同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必要时向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对应急救援物资的需要。各相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使用以及应急救援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控工作中相关单位遇到的困难及时提供帮扶,有效解决相关问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及信用惩戒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决定规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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