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伴随着复工日期临近,各地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也进入了攻坚战。为了更好地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返工人流,各地纷纷加大了疫情的防控措施,“硬核”措施不断出台。集中隔离便是其中之一。
毋庸置疑,集中隔离诉诸强制手段,在指定地点对被隔离人进行集中隔离、集中监护。相比“居家隔离”,集中隔离的优势显而易见。它更容易管控,是更有效的“隔离”方式,从而有利于防止交叉传染;它便于根据被隔离人的情况进行分类管理与医学观察,从而降低疑似患者的就医难度。
应该说,无论是救治还是预防,集中隔离都有其无可比拟的优势,是应对疫情的有效手段。但同时也要认识到,集中隔离的政策成本极大,涉及到对有限医疗资源的占用等问题。
因此,在使用“隔离”这一手段时,更要遵循科学审慎、全面系统的原则。本文将简单分析“隔离”这一手段的政策依据,分析当下执行“隔离”手段时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时强调:隔离并非目的,它只是阻断病毒传播的一种手段。若在政策执行中本末倒置,将隔离当成了目标,不但会挤占有限的医疗资源、引发公众的不满与恐慌,严重的还会导致疫情的进一步扩散与传播。
2月4日,医护人员将患者转运至武汉火神山医院病房。 新华社记者 肖艺九 摄
一、“隔离”的政策依据
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按甲类传染病管理。这位此次“集中隔离”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我国2013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明确提出了“隔离”的条件。在第三十九条中规定: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启动隔离的程序和隔离的基本要求: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由此可见,当前很多地方采取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疑似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进行集中隔离的医学观察,是正当的、合理合法的。
二、“集中隔离”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
多地采取了“集中隔离”的政策举措。在具体的执行和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第一,部分地区接收隔离者的指定地点生活水平差、卫生条件不到位、后续保障跟不上;这可能造成隔离适得其反,威胁人民的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发生乃至扩散。由于医疗资源有限,而需要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的人数众多,大部分地方都临时征用了酒店、招待所、闲置学校等。而在实际中,很多这类场所的卫生条件难以保障。单人的隔离间密闭不良,消毒措施不到位,卫生用品和床品不能及时更换等。如此的集中隔离可能增加了传染的隐患。部分地区的集中隔离场所的生活水平也较差。按照法律规定,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那么就需要由政府承担被隔离人员一日三餐和基本生活需求。但在实际的运作中,各地对“基本生活保障”理解参差不齐。有的被隔离者反映三餐不能按时送到、送到的餐饭是凉的。也有的地方甚至要求被隔离者自己付住宿费和餐费。被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的,有确诊病例、但更多的是疑似病例或密切接触者。须知这些人群在被隔离观察期间也有较大的心理压力。此时生活质量的骤然下降可能会导致被隔离者免疫力下降。还有的地方只是做了“集中隔离”,而对被隔离人员的保障没有跟上。
第二,部分地区擅自扩大集中隔离的期限;造成了对有限资源的挤占。按照专业医学建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潜伏期一般为5-7天,最多14天。(根据香港的专业判断,最多不超过18天。)因此绝大多数地方,包括武汉地区,都将14天确定为隔离期限。但在具体的执行中,有些地方以为隔离时间越长则越好,擅自设置了20天的集中隔离期。20天的医学观察,无疑会耗费大量的、不必要的社会资源与医疗资源。
第三,“集中隔离”与“居家隔离”的衔接不畅,在政策执行中僵化死板,严重一刀切;这可能导致负面舆情,甚至引发公众与执法者、甚至政府部门的对立。“集中隔离”的政策在近几天密集出台,但对之前的“疑似接触者”如何处理?政策标准语焉不详。结果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早先居家隔离政策与当下集中隔离政策衔接的矛盾。在有的地方,已经执行了十余天居家隔离的人被强制集中隔离,而且之前的居家隔离全不作数,要重新开始计算14-20天。这样的做法不仅无异于疫情的防治,而且还会导致负面舆情,降低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严重的甚至会在这个更需要众志成城的时刻,引发社会矛盾与冲突。
三、完善集中隔离执行细则的建议
针对疫情防控,集中隔离是一个有效的措施。但要使这一措施真的发挥作用,则需要在执行中做到科学审慎、全面系统。
首先,集中隔离要遵循科学审慎的原则。科学意味着要以专业意见为红线,而不是以领导意志为准则。隔离的意义是进行医学观察,必须以医学经验为中心,接受隔离与解除隔离的条件应由专业人员确定;在隔离期间所需要的照料、观察也需要在专业人员的分类指导之下确定。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但是疫情的变化势头迅猛,情况复杂。
因此,在下达行政命令和履行责任时绝不能鲁莽行事、草率决策。集中隔离,算得上是一个雷霆手段,它是采用法律许可的强制手段,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非常时期当然可以使用非常手段,对此法律也有所授权。但正因为这是非常手段,集中隔离的成本是较高的。这一政策在执行中如果走样过火,可能不被理解,甚至招致部分人的反对。因此,集中隔离在执行中更要依法审慎。尊重科学、谨慎决策、完善细节,把好事儿做得更好。
其次,在集中隔离政策执行中,要确保全面系统。从政策执行的角度看,在确定了集中隔离之后,一要做好广泛的政策宣传与预先告知,从而提升政策的合法性。二要做好组织准备,落实“集中隔离”的责任机构和医疗、疾控、公安、社区服务等部门具体分工。三要注意相关的制度安排,对因为集中隔离而不能按时复工或不能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人员、家庭有特殊情况需要额外照料的人员等出台有针对性的措施。四要做好物质准备,要知道集中隔离者无过错,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正是为了确保公众的安全。从这个道理上看,被集中隔离者理应获得更好的照料,包括身心的和生活的。因此,在执行集中隔离政策时要做好充分丰裕的物质准备。
总之,在进行集中隔离时,要坚持一个原则,即隔离只是手段,不是目的;隔离的目的,在于防范病毒的扩散与传播。但是很遗憾,这几天随着各地集中隔离政策的陆续出台,有些基层执法者将“集中隔离”当成了工作目标,在进行考核时也以“集中隔离”了多少人作为绩效的衡量指标。确定集中隔离人数,摸清基本信息是有必要的。但不能把“集中隔离”的任务绝对化。片面强调“集中隔离”,把“集中隔离”当成工作目标,是疫情防控站位不高的表现,是本位主义作祟,是懒政、不作为的表现。为了隔离而隔离,不仅仅可能会导致“防疫”这个真正目标的偏离,甚至还可能防疫工作整体的失序,引发次生问题与矛盾。
隔离是手段,不是目的。同样,在这个非常时期所采取的其他政策,封城、封闭小区、上门测量体温等等,都是手段。在这一原则之下,要允许基层的政策执行者在科学的指导之下拥有自由裁量权。不唯权,而唯实。牢记阻断病毒的扩散与传播,从而减少交叉感染的政策目标,保证政策的落实既符合科学原则的刚性,又体现团结一致的人性。在当前的紧要关头,要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放在首位,一切手段都要服务于这个目标。
(作者刘伟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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