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吴绍志
编辑 | 张一诺
2月24日,广东证监局公布对胡剑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及本人违规买卖股票行为。
2008年7月8日至2017年12月19日期间,胡剑峰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南海分公司)任职,先后担任投顾总监、投资总监、首席投资顾问等职务。
在国信证券南海分公司任职期间,他私下接受罗某莲、陈某祥、王某良、严某超等四名客户委托买卖股票。
其中,在与罗某莲的协议中,根据胡剑峰与罗某莲关于按照“罗某莲”证券账户获利金额的10%获取收益分成的协议,胡剑峰先后于2014年9月3日、2015年1月14日获取罗某莲支付的收益分成合计39.5万元。对其余3名客户受托买卖证券期间并未获取收益分成,但整体而言获得违法所得交易佣金提成合计19,508.66元。因此,共获得违法所得合计414,508.66元。
此外,胡剑峰还利用其岳父“刘某燊”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2008年9月17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他控制使用“刘某燊”证券账户成交金额累计达9,452,704.77元,亏损323,283.29元。
综合上述行为,广东证监局认为,胡剑峰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他给予警告,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414,508.66元,并处以464,508.66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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