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武某是邻居,二人的房屋位于福建将乐县某小区。武某房屋的入户门原先是向内开启,其装修时擅自将入户门变更为向外开启。李某发现后认为,武某未经其同意擅自改门的行为,造成其出行不便及安全隐患,故提出异议。
在武某安装入户门期间,李某先后向物业公司及辖区司法所反映,物业公司多次向武某发出整改通知书,但武某置之不理。2019年10月至12月,经司法所5次调解未果后,李某将武某诉至法院。
经现场勘验,李某与武某的房屋共用一条过道,过道宽度为140cm,李某回屋时需经过武某家门口。武某将入户门朝外开启最大限度时,过道剩余宽度为50cm,仅容许一人侧身通过。同时,武某在开门时无法预知外面情况,容易对过往人员造成一定的安全威胁。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武某恢复人户门原状,李某补偿武某1000元。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此外,根据《住宅设计规范》标准,入户门的开启方向原则上应内开,如外开时,则必须考虑走道的宽度及是否会影响其间人员的过往安全。
本案中,武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内开门改为外开门,因门前过道较为狭窄,对过往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存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并对李某的出行造成不便。如遇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时,更会阻碍李某家人的安全疏散。同时,考虑到相邻关系的特殊性,为维护武某、李某两家人邻里和睦,法院多次向武某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并说明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促成二人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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