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方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含义的概括和延伸,社会工作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实践中,应该而且能够扮演重要角色、发挥积极作用。
共同体是一个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的概念,它强调的是有关各方在利益一致状态下相互依存、合作共生的群体存在状态。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在社会治理领域、为了实现社会治理而形成的或紧密或松散的组织形式。按照对共同体的基本理解,社会治理共同体应该是社会治理各参与方在基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协同、合作的组合方式和组群存在状态。笔者认为,以协同、合作为基本内容的组合方式,有利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
笔者曾经指出社会治理有四种主要类型:强制型社会治理、博弈式社会治理、协商式社会治理和服务型社会治理。从治理的内容和机制看,协商式社会治理和服务型社会治理最易于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协商式社会治理是基于多元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参与和协商,具体分析当前某种不合多数参与方基本利益的现象,进而形成治理共识的活动。服务型社会治理以帮助利益受损者或困境人群走出困境为目标,助人者与受助者是有共同目标的,双方可以很好地合作,由此实现社会治理共同体也是十分自然的。
概括地说,社会工作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这有赖于社会工作真诚为服务对象解决困难、追求社会和谐的价值观,有赖于社会工作尊重他人、理解困难人群、平等对待各方的工作准则,还有赖于社会工作科学细致、以人为本的工作方法。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无论参与公共服务还是实施社会服务,都向工作对象、合作伙伴展示了正向力量,是深入和从源头上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促进者。这样,社会工作在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方面的作用常常是不可替代的。在我国改革深化、促进人民有更多获得感,进而促进社会认同、促进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进程中,应该更多地引入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也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治理责任。
(本文节选自《中国社会工作》,作者系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名誉会长,中国社会工作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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