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张“怀化市要求从教师工资中扣取促进消费款”的微信截图在网上流传。微信显示,怀财办文件要求,干部职工要从工资中扣取促进消费款,并在某月某日前在怀化消费完毕。(4月9日《新京报》)
当地的出发点是好的,期盼经济秩序迅速回升,让城市重回“烟火味”,只不过走错了路。文件规定,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必须消费”,在“扣工资促销费”过程中,当地领导干部确实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但这样的“领导带头”并不具有良性意义。花钱消费纯属个人行为,再大的权力也无权干涉。
2018年,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不允许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权力不能越界”“法有禁止不可为”。
随着国内疫情防控形势逐渐好转,各地秩序陆续恢复,拉动消费、促进消费成为当前的重要工作。然而,大病初愈需要慢慢“疗伤”,欲速则不达。
最关键的是,兜里的钱再多,那也是“私人口袋里的钱”。如何花、花多少是个人行为,政府部门可以倡导和刺激消费,让群众乐意花钱、想要花钱,而不是逼着花钱。再者,因个体家庭不同,每个人的支付能力也存在差异,很多公职岗位人员工资并不高,一刀切“扣工资促销费”,会在无形中增加职工的负担。强制扣除个人工资发放消费券,既不考虑情理,也没有法理。
近段时间,各地出现不少类似的尴尬:有的地方规定“必须购买本地企业商品”;有的地方规定“公职人员必须去饭店消费”;有的地方规定“公职人员每月消费不能低于多少元”,甚至作为考核依据。如此“刺激消费”,不是帮忙而是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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