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刘某所在村委会因上交款项急需资金1万元,经村委会商议委托村干部刘某出面向某银行借款,由村集体偿还。刘某遂以自己的名义到某银行办理了贷款事宜,该款项的利息也一直由村委会偿还。后刘某不再担任村委职务,村委会也因资金周转困难未再向银行偿还利息,导致刘某被银行告上法庭。请问刘某是否要个人清偿该款项? 读者:朱丽丽
朱丽丽读者:该案是近年来经常出现的“私贷公用”借款,该由谁偿还,关键在于确定借款时出借方是否知道借款的个人是否代表单位借款,从而确定究竟谁是“法律意义”上的借款人。从来信反映尽管该款项的实际使用人为村委会,但由于刘某和村委会并无证据证明借款时银行知道该款的实际使用人是村委会,因此不能免除刘某的还款责任。当然,刘某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确是受村委会委托向银行借款,且款项事实上也用于村委会使用,在向银行偿还借款后,可以通过起诉村委会来行使追偿权。
本期信箱由江苏连云港市岗埠农场律师事务所王同翠、江苏连云港司法局李配银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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