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宇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根据该《意见》,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隔离、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有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在我国刑法中,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等罪名一样,都属于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范围。如果说,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等,主要防范的是传染病内部扩散,那么规定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主要作用则是防止境外输入。“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既根据“危害后果”,也考虑“现实危险”,既处理个人也处罚单位,都体现出立法者高筑法律“防疫墙”的意图和态度。
《意见》最大的亮点,在于明文列举了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包括“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卫生检疫措施,或者卫生处理措施”“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等,这些细致入微的规定,有利于全方位封堵境外输入的漏洞。
从现实情况看,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便于办案机关按图索骥、精准操作。翻看报道,短短7天飞行4个国家看球赛的河南郭某鹏,本人刻意隐瞒境外旅居史和疫情;北京黎某案,所在的美国公司已有同事确诊,且本人出现发热症状,不仅服用大量退烧药躲避检测,并对空乘人员隐瞒病情及家人同机乘坐等信息,对于这些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恶劣行径,对照刑法和《意见》,无疑已进入依法严惩的“射程”。(摘自《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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