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昌莲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全国各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江苏、浙江6省份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超过2000元。专家表示,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慎重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广大劳动者和失业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4月28日《经济日报》)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先后调整并发布了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仍是“主旋律”。虽然各地涨幅不一,但平均调增比例较去年大幅提高,多地迈过2000元大关,对于广大低收入群体来说,无疑释放出了利好信号。特别是,多数地方明确提出,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五险一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其“含金量”更高。然而,理想变现实,通常会阻力重重,如果没有相关的制度规范,没有严密的常态监管,最低工资标准“含金量”再高,也仅是纸上画饼。
有调查显示,全国42%的企业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且很少有用人单位因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而被处罚。究其原因,一是因为不少地方仅把最低工资标准,当作一条指导线,并没有作为一项法规来执行;二是由于人力市场供大于求,找不到工作的人以自降身价来竞争就业岗位,导致一些员工即使拿不到最低工资,也忍气吞声地干下去。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成了水中月、镜中花,难以从根本上惠及低收入劳动者。因此,必须通过立法,把工资协商“刚性”显现出来,劳资双方才能在力量上抗衡、在地位上平等。工会在劳资之间所起的作用不可忽略,立法要把工会的责权利详细说明,职工心里才有底。工资协商的公信力,需要靠工会和职工自身努力,也要有法律法规来考量。
换言之,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还须工资立法兜底。首先,国家层面应做好顶层设计,尽早出台《工资条例》,把“调低限高”作为核心内容,既要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又要限制垄断企业高工资,不断消除行业差别和分配不公。同时,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上,尽可能兼顾企业利益。比如,有关部门应该在调整企业税负、服务企业经营等方面给出更多优惠措施,促使企业增强自身造血功能,不向员工转嫁经营成本。特别是,各地应将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对最低工资标准落实不力的地方和企业,实行问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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