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上班一族,谁都不可避免会遇到需要请假的情况。正常来说,请假需要获得单位批准,但偏偏有人不按规定办事。
原本在广州某公司担任经理一职的石某便是如此,他向公司请假,声称要去医院治疗复发的腰伤,但在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休假,经催告仍不复岗,一直没有到新部门报到及上班,结果被公司炒鱿鱼。公司辞退石某是否合法,应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经一审、二审后,有了最终判决结果。
2003年6月,石某入职新邦公司任装卸部经理。2017年9月15日,新邦公司向石某发出工作调动通知书,要求石某2017年9月20日到新部门报到。
2017年9月21日,石某称腰伤复发要去医院治疗,多次向公司请假。然而,在公司尚未批准的情况下,石某就开始了休假,一直没到新部门报到及上班。
2017年9月28日,新邦公司向石某发出催告函,催告石某于2017年10月8日前到新部门返岗上班,如未如期返岗,将视为旷工。
期限过后,石某仍未到岗工作。新邦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正式解除与石某的劳动合同,并且声明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7年9月27日,石某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5月15日,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新邦公司一次性支付石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2500元。新邦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白云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石某提交的证据未能证实其符合长期休病假的情形,在休假未得到公司批准的情况下,其连续不到岗、无故旷工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最基本的劳动纪律。法院判决,新邦公司解除与石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新邦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给石某。
一审判决后,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说法
劳动者在未经用人单位批准的情况下自行休假,经用人单位催告仍长期不返岗上班,劳动者不能证实有因病需要长期休假的情况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同时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需要休假时,应当规范申请休假的手续。需要休病假的,应当提供与申请休假期间相适应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并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如果未经批准自行休假,又不能证明休假的必要性的,可能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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