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逢“五一”劳动节,江苏扬州邗江法院通报了2019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没想到其中一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1.8万元”的案件意外成了“网红”。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王某、李某系扬州某公司检验部主要检验人员。2018年5月某日,该公司一笔订单产品必须于当日下午完成检验,否则公司将面临高额赔偿。王某、李某明知这一情况,但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要求公司续签为由,拒绝加班完成检验,最终导致交货迟延,公司因此支付违约金12万元。2019年,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李某承担这笔违约金。法院审理认为,二人在原告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然拒绝加班,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过错,判决其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8万元。
微博的评论区里,网友们“炸锅”了———
“有没有员工遇紧急情况,公司不给假,罚公司的?”
“这给了很多老板一把剑,但是员工手上连木棍都没有!”
“这个案子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凭什么这么判?”
……
很多人在为员工喊冤,也在表达对这一判决的不解和不满,只有零星的声音认为这样的员工就该被处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劳动法领域专家王天玉向记者表示,这一判决非常荒唐,《劳动法》规定加班需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明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该案中员工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企业完全可以再组织其他人力进行紧急生产任务。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如果企业完成这个订单获益了,企业可否从利润中分出25%给两位加班员工?”王天玉反问道,《劳动法》关于加班的“特殊原因”,不应被断章取义地滥用。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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