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杨小(化名)的母亲贺某与父亲杨大(化名)离婚后,杨小随母亲贺某生活。母子两人的生活虽平淡,但也安稳。谁知天有不测风云,2018年10月,贺某在工作中意外死亡。贺某死亡后不久,贺某的胞弟贺甲在杨小不知情的情况下,从贺某家中拿走了贺某生前的重要财产凭证及银行卡。
因贺某与杨大在离婚时有一份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其中约定:“现有存款女方分得200万元整,其余归男方所有。 ”贺某死亡后,其父母认为杨大没有在贺某生前支付该200万元,二老遂以继承人的身份起诉杨大,要求支付200万元。杨小亦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以继承人的身份公证查询了贺某银行卡的存款情况。不查不知道,一查才发现,贺某银行卡中的绝大部分钱款已经被舅舅贺甲转移到了自己名下。贺父、贺母认可贺甲的行为系基于两人同意后而为。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贺父、贺母又起诉杨小,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贺某的遗产。诉讼过程中查明,贺某银行卡的存款共计326万余元,还有一套40余万元的房屋。贺父、贺母已从遗产总金额中支取共计224万余元。杨小以贺父、贺母在遗产分割过程中,取出贺某银行卡中的绝大部分款项,已经构成隐匿、侵吞遗产的情形,要求多分得遗产。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贺父、贺母及杨小作为贺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均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其继承份额应当均等。判决杨小应得遗产款12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杨小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点评
贺父、贺母私自从贺某银行卡中取款的行为是否构成隐匿、侵吞遗产的情形,以及杨小是否应当多分得遗产?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互谅互让、协商分割是遗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之一,而贺父、贺母在未与杨小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贺某银行卡中的存款取出,其行为违背了该原则,同时上述行为本身也有违诚信,极易导致家庭关系恶化,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
考虑到贺父、贺母在该案中存在转移款项的情节,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隐匿、侵吞遗产的情形,并据此予以改判。二审改判杨小应分得的遗产金额为143万余元,贺父、贺母各自应分得的遗产金额为113万元。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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