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和老公李先生多年前就投资小户型房产,且收获颇丰。但张小姐坚信“没有永远保鲜的感情”,于是她把其中一套只写了自己名字的小面积房产,通过各种操作以对外声称的60万元成交价“卖给”了闺蜜,让她帮自己好好保管这份资产。
非常不幸,张小姐和李先生的婚姻未能长久。在办理离婚财产分割时,李先生发现这套早已升值数倍的房子已被张小姐偷偷卖掉,于是愤然追讨。
房子被闺蜜抵押贷款
张小姐没想到,自己的闺蜜“不是省油的灯”,去年,闺蜜因为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竟把此前答应为张小姐“保管”的房子,拿去银行抵押贷款了160万元。
已是他人名下的房产还能追回来吗?银行贷款又该怎么还?李先生赶紧找律师求救,并将张小姐和她的闺蜜告上法院,期望能追回这套夫妻共有房产。
法院开庭后调查到,张小姐闺蜜实际上仅向张小姐转账了3万元,其未能举证证明已支付60万元购房款,因此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涉案房屋。
但张小姐闺蜜已将涉案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某银行广州分行,且法院认定银行为善意取得,其抵押权应受法律保护。此时李先生要追回房屋遭遇到障碍。于是,李先生当庭提出,愿意代张小姐闺蜜清偿涉案房屋的抵押贷款,其后再另案向其追偿这笔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向第三人银行支付张小姐闺蜜所欠抵押贷款余额158万元及相关费用;张小姐闺蜜须到银行办理抵押涂销;张小姐闺蜜须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回李先生张小姐二人名下。
律师说法
对于此案,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燕玲律师作出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上述案例中,张小姐将夫妻共有房产擅自处分,又被其闺蜜抵押给了第三人银行。此时李先生要追回涉案房产,法律上需要突破最主要的两个障碍,一是张小姐闺蜜是否对该房产构成善意取得?二是第三人银行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如何破解?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受让人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三个要件则构成善意取得,但张小姐闺蜜未就涉案房产支付合理对价,依法不构成善意取得。
抵押权系其他物权之一,认定第三人银行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也需满足三个要件:行为善意;有偿取得抵押权;抵押权已完成登记。第三人银行与张小姐闺蜜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该房产登记在后者名下,第三人银行已尽到形式上审慎的审查义务,且已发放贷款,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其依法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
此时,第三人银行的抵押权成为李先生追回房产的最后障碍。李先生一方表示愿意代张小姐闺蜜清偿贷款(其后另案追偿),最后障碍得以扫除。
“李先生在其律师的帮助下,凭借法律智慧,经过几番博弈,最终追回失去的夫妻共有房产。”李燕玲律师指出,能获得如此“大团圆结局”,李先生使出的“舍得”策略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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