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放
近日,《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办法(草案)》提出,女职工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8月7日《齐鲁晚报》)
“育儿假”充满制度温情,也是一个有益尝试。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个共同“育儿假”都值得称道,不仅为社会节省了成本,有利于家庭的和谐、和睦,也体现了男女平等,更有利于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对于目前全面两孩政策的进一步实施,无疑具有正面激励作用,回应了有生育愿望家庭的关切。
实际上,辽宁出台的《办法(草案)》,是对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该意见中就有“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的表述。除了辽宁外,国内其他地方,如宁夏、广东等也有类似的“育儿假”。
但根据以往经验,在各地出台一些人性化的好措施后,尤其是关于放假的,基本都在落实上打了折扣,而且,有些新举措甚至根本无法“落地生根”,成了地地道道的“花瓶”。对女性和婴幼儿健康的保护,体现了社会文明进步和人本关怀。只是,一项好政策能否落实到位,还要看落实情况。
近年来,多地都出台了“孝老假”“痛经假”或每周2.5天假期等带薪休假措施,但从反馈的消息看,几乎没有哪个带薪休假能够完全落实到位,不少甚至成为“水中月”或“盆中景”。这并不是说这些假期没有需求,而是无法落实,且不仅在企业,就是事业单位乃至党政机关也不好落实,因为这些措施都缺少法律的强制性。
可见,夫妻双方共同“育儿假”再好,落实起来却很难。对此,从是否有可操作的角度上看,该对这个假期做好科学计算和成本分析,尤其是社会共担机制首先要建立起来。如何在政府、用人单位以及员工这几方达成成本分担共识,是让“育儿假”真正落实的关键。“育儿假”从纸面到落实,尚需更多配套措施保证才能落地算数,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新闻推荐
本报北京8月7日电(记者张锐)“2020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全国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职业技能大赛”今天正式启动。此次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