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7日,夏某在 “宏宇超市”购买了瓜子、二锅头、爆米花,三样商品的单价原价分别为 9.9元、16元、10元,经8折折扣后,夏某实际支付28.7元。之后,夏某发现爆米花生产日期为2019年4月4日,保质期为270天,购买爆米花时已超过保质期179天,遂要求超市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夏某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购货款 10元并赔偿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保证销售的商品未发生变质或未超过保质期限,被告向原告销售的爆米花保质期限已超过179天,经营者明显未尽到销售商品的定期检查清理义务,原告以8元 (原价10元,折后实付8元)购得爆米花,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8元,并承担经济赔偿金1000元。 廖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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