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西流
在重庆双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班的老王,最近遭遇了头疼事儿:家里有急事需要请假,可厂里出了新规——请假时间超过3天,这个月的保险费就得全额自行缴纳了。这假,到底还能不能请?(3月30日《重庆晨报》)
作为企业,制定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也无可厚非。然而,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违反劳动法等相关规定,更不能侵犯员工的基本权益。规定员工请假超3天要全额自费缴社保,显然是个“霸王条款”,不仅侵犯了员工享受社保的权利,而且存在变相克扣员工工资之嫌。
首先,员工请假同社保费缴纳挂钩,违反社保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法》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可见,员工请假超3天要全额自费缴社保,等于让员工承担了企业缴纳部分保费,违反了上述规定。
换言之,一些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要么师出无名,要么存在霸王条款;尤其是在处罚上,“自选动作”是五花八门,损害了员工的劳动权益。至于员工请假超3天要全额自费缴社保,毕竟仅是企业的“自选动作”,因缺少相关法律支撑,难免会引发争议。
问题是,企业员工遭遇的权益困境,远不止“员工请假与社保缴费挂钩”。比如,一些企业用人不签劳动合同,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给不了员工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障,更没有人文关怀与劳保关爱;出了劳资纠纷,要么拒不认账,要么以重罚和辞退相要挟。神圣不可侵犯的劳动法,在某些企业管理者的眼中,俨然成了一张废纸,形同虚设。
可见,员工请假与社保缴费挂钩,值得企业及管理部门反思。首先,企业规章制度的设计,应该具有双重功效,一方面是要规范和约束员工的行为,一方面是要维护员工的正当权益。同时,企业管理制度,应释放出人文情怀,让员工感受到家一样的温暖;对于违规员工,少惩戒,多疏导,别动辄就向他们挥舞“重罚”和“辞退”的利剑,实行人性化管理,让制度充满关爱员工、善待员工的善意。特别是,有关部门应从立法和制度层面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对企业员工的基本权益实施有效保护,使他们能够真正从权益困境中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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