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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问】领导发火让我回家,算违法辞退吗

来源:安徽工人日报 2021-04-08 01:46   https://www.yybnet.net/

赵春青 画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在2014年2月到长春一家物业公司做维修工,公司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让我签了入职承诺书。2016年11月23日,我因迟到与经理发生争吵,经理很生气,对我说“回去吧,公司不要你了”,我转身就走了,再也没有去上班。

2016年12月22日,我到公司签字确认辞职,所签“员工离职申请单”上有“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放弃任何经济补偿”内容。事后,我又觉得不舒服,听别人说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不少赔偿金,就向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确认劳动关系等请求提起仲裁。除了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其他请求都未被仲裁委支持。

请问,公司领导发火让我回家,可以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可以请求公司给付补偿金吗?

长春 单先生

为您释疑

单先生您好!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您于2014年2月入职,到2015年2月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要求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无法获得支持。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您与经理发生争吵被撵回家后,应当及时提出辞职,这样才可因公司没有缴纳社保要求经济补偿。公司违法行为在先,您辞职申请在后,同时签订了“员工离职申请单”,并表明“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放弃任何经济补偿”,使得公司的违法辞退行为变成了合法,此时就无法再向该公司主张任何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了。

正确的做法是,经理将您撵回家时,您应该立刻到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您支付赔偿金。

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 王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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