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实习记者 杨诗睿
编辑 | 赵孟
虽历时5年,并获一、二审法院支持信息公开申请,原南京电机三厂(以下简称“电机三厂”)职工张世界仍未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办获得有关该厂被拆迁的有效信息。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事关司法权威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中国法院从2016年开展解决“执行难”工作,但一些法学界人士注意到,行政案件“执行难”现象仍较为普遍。
电机三厂原为中国解放初的手工合作社,工厂历经多次改制、转制。2013年,该厂被秣陵街道办拆除。天眼查APP信息显示,该厂属于集体所有制类型,现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
77岁的原电机三厂职工张世界告诉界面新闻,他于1960年进入该厂参加工作,当时规定员工入职第二年可以入股,1961年,他和其他员工拿出一个月工资入股。1965年,该厂组织退股,但包括张世界在内的部分员工并没有退股。2000年左右,该厂停止生产。张世界称,2013年左右,秣陵街道办在未与原职工沟通的情况下将厂子拆除,拆迁后也未公布的厂子的财产去向。
张世界等电机三厂退休员工认为他们有该厂股份,通过信访等渠道要求解决该厂拆迁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无果后,于2016年5月向秣陵街道办提交了一份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电机三厂拆迁的法律手续” 和“电机三厂财产处置过程以及现存财产数额与明细”。张世界没想到的是,这些拆迁工作中必须具备的手续和后续信息,秣陵街道办一直以各种理由“敷衍”。
对于2016年5月的这份信息公开申请,秣陵街道办回复称:“不应在一份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公开多份信息,且要求公开的部分信息对名称表述不具体”,并要求员工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对申请书作出修改。
2016年10月,张世界再次向秣陵街道办政府邮寄了两份申请,一份申请公开“电机三厂财产的处置过程以及现存财产数额与明细”,另一份申请公开“电机三厂拆迁的法律手续”。
针对第一份申请,政府作出了答复,答复称:“申请内容不明确,也不是针对现有的某一具体材料而提出,不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张世界等人未得到有效答复。
2017年3月,张世界以“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秣陵街道办。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于2017年4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申请公开内容为‘电机三厂财产的处置过程以及现存财产数额与明细’,这一信息描述具有特定指向性,基本明确,被告秣陵街道办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是如何不明确。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必须明确申请的信息的名称、类型,被告的该要求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被告继续认为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实质上构成了拒绝正面答复,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令秣陵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张世界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做出答复。
一审判决后,秣陵街道办不服判决结果,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政府提起上诉。
2017年9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实用法律基本正确,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还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的某些政府信息,其中重点包括“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法院认为,秣陵街道办作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对向其提出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答复处理的法定职责。
2017年9月,秣陵街道办在答复张世界称,“‘财产处置过程’并非针对现有的、具体准确的材料提出的申请,需要单位归宗制作。我单位并无为申请人进行汇总制作信息的义务”,“另外,申请的‘现存财产数额与明细’,因我单位并未制作该部分信息,且无法进行汇总和重新制作,我单位无法提供”。
张世界的代理律师封顶告诉界面新闻,这份答复并没有依照法院判决作出有效答复,只是“换了一种方式的敷衍”,“街道办政府在一审法庭上就曾表示过,拆迁材料确实在他们手上,但没有编目录整理,无非就是不愿意把明细、合同等材料公示出来。”
近日,界面新闻记者致电秣陵街道办询问有关信息公开答复情况,一位工作人员称这一问题由该办新闻中心回复,但其提供的新闻中心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张世界的遭遇并非孤立,行政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
据澎湃新闻报道,2016年9月,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居民廉明哲因自家楼房所在地块拆迁,向鞍山市铁东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地块拆迁项目的补偿专项资金的额度、使用及流向等明细。法定期限内未获答复后,廉明哲将铁东区政府告上法庭,并于同年9月胜诉。然而,廉明哲在判决生效4个月后仍未获得答复。
“在行政诉讼中, 当行政相对人败诉时,一般不会产生执行难问题,而当行政机关败诉时,往往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一篇发表在《法治与社会》上的文章指出,“这种执行难的问题是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力,司法地方化严重;二是强制执行程序及措施不够完善;三是社会的法制观念及监督措施缺乏。”
据人民日报报道,2013年12月修改《行政诉讼法》时,为解决行政案件“执行难”,特别增加了两条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二是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此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但一些法律界人士注意到,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条文很难落实。
封顶告诉界面新闻,他曾向作出一审判决的南京铁路法院寄出过强制执行申请,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2019年,南京铁路法院撤销编制,该案至此陷入困境,“时至今日,秣陵街道办仍未公开有效信息”。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胡建淼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认为,目前行政诉讼的案件尚未规定提级管辖,法院人财物都受制于同级行政机关,法院做出行政机关败诉的判决已经需要克服不小阻力,而在执行环节的难度就更大。此外,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人大代表在每年的两会上要对法院的工作报告进行表决,而政府官员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较高,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不得不考虑这个因素。
胡建淼认为,要真正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要从行政诉讼机制改革和司法改革入手,“必须站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宏观视角来把握。”
新闻推荐
5月15日,延大附院第八批援措勤医疗队乘机前往西藏执行为期半年的援藏医疗任务。根据措勤县人民医院2021年受援计划,延大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