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涛
“我请假陪我爸看病,没想到却因旷工被单位解雇。”近日,收到裁决书后,曾在辽宁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作的林昕心情低落。但用人单位也有用工成本的考量。如何在制定事假制度时更好地平衡双方利益,是摆在劳动关系双方面前的一道题。(5月24日《工人日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病假、产假、婚假用人单位必须批准,带薪年假、探亲假可酌情协商,唯独事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事假怎么请、能请多长,多由企业自主设定,从而为劳动争议的发生埋下隐患。
一方面,一些管理宽松的企业,事假往往容易成为用工管理的漏洞,少数员工频频以各种理由请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另一方面,有些企业对于事假管理和审批过于苛刻,一些符合人伦情理的事假也不予批准,如果员工强行休假则以旷工论处。此外,职工请事假期间并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原则上无需向职工支付事假期间的劳动报酬。然而,一些企业擅自规定“请事假扣双倍工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许是基于事假内涵和外延十分宽泛,难以进行统一界定。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讲,凡事都要立个规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中央财经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沈建峰建议,在劳动基准法中设置底线性的事假规则,包括放假规则和事假期间的工资支付规则等,为劳动者权益提供基础性保障。这是很有必要的,可以有效避免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其优势地位,滥用自由裁量权。
在此基础上,授权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事假规则。此前,一些地方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出台了相关规定,比如,辽宁省就规定,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不超过年休假5个工作日的,发给原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超过上述时限的,每超过一天,减发工资的3%。企业可以进行借鉴,建立和完善事假规章。
值得一提的是,用人单位制定事假规则,应主动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通过民主程序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平衡劳资双方的权益,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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