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广阔
自己并没有点,但结账时发现账单含一包2元的纸巾,服务员还称纸巾是自动下单的“必点商品”,不能退款——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温州乐清市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已对涉事的火锅店作出立即整改、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5月24日澎湃新闻)
为了一包价值2元的纸巾,温州的这家火锅店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万元,完全就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实际上,这家火锅店的做法,不但违背了浙江省当地的有关法规条例,同时也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照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餐饮企业把一些商品或服务在扫码点单系统中设定为“必点商品”,由系统自动下单,而且消费者无法取消,这本身就是一种典型的“霸王条款”,被罚一点都不冤。
很多消费者外出就餐喜欢自带餐巾纸,餐饮企业对此理应给予足够的尊重,而不是把餐巾纸纳入“必点商品”,强制消费者购买。这样也会招致消费者的不满,不利于“回头客”的培养。
不管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还是从情理的角度,餐饮企业根本就不应该存在“必点商品”。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餐饮企业的扫码点餐本身就备受质疑和争议,如果再利用扫码点餐的机会“做手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无疑只会招致更多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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