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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局中宣部等12部门联合发文 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

来源:西安晚报 2017-11-24 08:27   https://www.yybnet.net/

据新华社电国家宗教局、中宣部、统战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住建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证监会、国家文物局等12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领域商业化问题。

意见指出,近年来佛教道教发展总体平稳,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其中,投资建造、承包经营寺庙宫观等商业化问题最为社会所关注。商业化问题解决不好,不仅会影响佛教道教的健康传承发展,还会败坏社会风气,引发权力寻租、灰色交易等腐败行为。

意见从10个方面提出治理的具体举措:一是明确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质,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得以“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方式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进行资本运作。二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不得利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收取高价门票,从严控制兴建佛教道教主题内容的文化景区。三是继续整治滥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四是规范烧香、放生活动,引导信教群众树立保护环境的理念。五是依法加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六是规范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经营活动,经营活动的收益用于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自养及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七是加强佛教道教团体和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八是引导佛教道教界正确认识和处理商业化问题。九是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十是依法依规处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

解读

商业时代如何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乱象

佛前万元一炷香,是信仰行为还是借机敛财?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是否禁止一切经营活动?如何消除清净庄严佛教道教场所的商业逐利乱象?

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等12部门联合发文,就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提出意见。记者针对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宗教局有关负责人和中国佛教协会、道教协会负责人。

梳理主要存在的四种问题

2013年,山西五台山查封两个非法敛财“黑寺庙”;2014年千年古刹潭柘寺内“功德箱”鱼目混珠变成上市公司“小金库”……种种乱象频被曝光,引发舆论关注。意见针对目前主要存在的四种问题进行了梳理。

最突出的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是“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地方以发展旅游产业、带动经济发展为由,将名山古寺“圈”入文化旅游景点,从而抬高门票价格;非宗教活动场所大肆兴建庙宇宫观,耗资巨大滥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通过助推宗教热,打造旅游景区。

一些非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或组织,雇佣假僧假道,乱烧香、乱放生、乱设功德箱,非法开展宗教活动收取宗教性捐献。例如烧香、放生本是佛教道教信众常见的传统信仰行为,但诱导游客和信众烧高香、抽签卜卦,炒作售卖“头香”“头钟”等就属应当治理的行为。

乱烧香、烧高香可能引发环境污染、安全隐患,乱放生可能造成外来物种入侵和人身伤害。

此外,一些组织或个人将寺观视为牟利工具,进行承包经营,甚至将其作为企业资产推向资本市场,受到舆论诟病。

厘清“合规经营活动”边界

无论是今年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还是此次发文,都对寺庙宫观“合规经营活动”作了明确规定:“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佛教道教用品、艺术品和出版物,开展与其宗教宗旨、习俗相符的经营活动。”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每个人每个组织都无法避免进行经济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也不例外。佛教寺庙、道教宫观为了维持正常运转,除接受宗教性捐赠外,也可进行必要经营活动,比如开设法物流通处、经营素餐馆等。

“只要经营活动的收益用于场所的自养或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就是符合历史传统且被法律政策允许的。”国家宗教局有关负责人解释。

中国佛教协会会长学诚说,出售生动形象的佛教文化产品旨在向大众传播喜闻乐见的佛教文化。规范经营中,其标准定价应是成本价而不是为盈利。

中国道教协会会长李光富表示,道观经营要自觉熟知法律法规并按照相应规定厘清边界,积极探索道教自养经济新模式。

在允许合规经营的同时,意见也提出要加强佛教道教团体和场所财务监督管理。要引入社会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财务公开,以适当方式向信教群众公布财务收支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

找准症结联手施策

国家宗教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成因深刻、复杂,内因在于佛教道教人才建设滞后,有的教职人员戒律松弛、教风不正,在社会不良风气裹挟下追逐名闻利养;外因在于商业资本介入,将人们的信仰需求视为商机,将寺庙宫观变为一些个人、组织或地方政府的牟利工具。

针对存在的外因,意见第一条便提出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质和严禁商业资本介入。同时也对各级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不得以发展经济、促进旅游等名义助长“宗教热”。

对于不容忽视的内因,意见提出支持佛教界道教界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抵御商业化侵蚀的能力。

学诚表示,抵制商业化的根本之道还须加强自身建设,加快中国佛教的现代转型。

李光富说,对于道士,必须严格遵守道教戒规戒律,弘扬抱朴守真理念,自觉抵制奢靡之风和逐利活动。

有关负责人表示,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牵涉面广,利益纠葛复杂。因此,意见强调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住建、文物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各自领域监管和治理力度,对存在商业化问题的场所和组织,其主管部门负主要治理责任,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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