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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可当证据

来源:消费质量报 2020-01-21 06:39   https://www.yybnet.net/

消费质量报社舆情监测中心利用专业技术手段,通过对政府职能部门、新闻单位网站和微博的观察,以及对各大社交网站、论坛的监测,依据事件新闻转载量、微博微信转发和评论数等数据,监测出一周以来关注度较高的政务热点事件。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王钰

舆情回顾

今年1月初,福建证监局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山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长江内幕交易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交金额高达339.91万元,浮亏94万元,最终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在这宗内幕交易案中值得一提的是,刘长江获取内幕信息的渠道之一是微信,其中还包括一条撤回了的消息,但这些聊天记录都被作为了证据。

舆情背景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九条中,列举了“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证据”。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将电子数据列为独立的证据类型。

2018年,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同年,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台了省内首份《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

以电子数据存证为例,北京、杭州和广州的互联网法院已把区块链技术应用到证据平台。上链的电子证据不可篡改,支持第三方平台对接,此类技术的普及将提升整个社会的信用程度。

此外,通过搭建电子诉讼平台、使用文书智能生成系统、嵌入语音和图像自动识别系统等方式,办案效率极大提高。AI虚拟法官、移动微法院等设计则提升了诉讼服务质量,让当事人切实感到便利和温暖。技术赋能司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取证成本高、诉讼周期长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依据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根据该决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相关搜索

截至1月20日17:00,搜索关键词“聊天记录可当证据”,百度找到相关结果约1470万个,找到相关资讯约27.8万篇;新浪微博找到相关结果3.3万个;腾讯微信找到相关文章1000篇。

网友声音

@快买可乐:真的非常支持。在网络上,每个人都应该注意素质遵纪守法,而不是大放厥词甚至违法乱纪。

@嘿嘿嘿呀:以后得好好说话了,每说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各界声音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袁建华: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这个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旺旺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即时通信形式形成的证据,应提供相关的打印件或截屏,截图的内容应完整,包括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等,当庭出示时应提供接收的手机、邮箱以核对真伪,并最好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并提交。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张连勇: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如果经过了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平台确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真实性应得到认可。如果此证据亦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力不会低于其他证据。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保存证据更多靠自己提高意识,而不是依赖平台方。平台为了避免某些麻烦,可能故意不保留用户数据,比如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如果不及时保存会失效。

舆情分析

在上述案中值得注意的是,福建证监局在作出判罚时,充分考虑的“微信记录”的证据证明作用。虽然通过“微信通话”传递信息,但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微信联络,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活动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最终仍被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由此可以看出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没有证据,请再好的律师也没有用。互联网时代,网络已经浸入大多数的老百姓的衣食住行中,却也伴随而来很多新的纠纷情况,几家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案件也与日俱增,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也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陆续出现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此次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网络平台的健康蓬勃发展离不开每一位网民的参与。广大网友需要加强关于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强化,增强自我约束与控制能力,对于网络色情暴力信息及网络谣言要做到不参与不传播,及时发现,有效制止,杜绝二次传播与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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