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 江西
南宁市民杨女士去茶馆打牌后遗落5000元现金,回家后想起返回茶馆寻找,服务员如数归还,杨女士因此拿出200元表示感谢,服务员欣然收下。杨女士认为服务员这种行为不对,打电话给报社希望曝光。
虽然收了失主200元钱,但服务员毕竟是拾金不昧,将5000元现金帮失主收好并及时归还,获得少许酬劳理所当然,况且那200元还是失主主动给予的,作为失主的杨女士应当请求报社表扬那位服务员才对,岂料竟要求报社曝光其“不对”,这真有些乾坤颠倒的味道,令人欷歔。
服务员接受200元酬谢的行为,并没有违法。物权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今年2月中旬,广州警方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甚至拟定:失主领回失物时,可自愿将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若依这条,那位服务员得到500元酬谢也合理合法。
日本的“遗失物法”规定,遗失物品找到失主时,失主可提供5%-20%的谢礼。德国民法典则规定,遗失物价值不低于100德国马克时,有权获得报酬。
收取200元酬金的行为,也不违背道德。道德是历史延续下来的、并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传统、风俗。《淮南子》里讲了一则故事:子路和子贡都是孔子的学生。一次,子路救了一个落水的人,事后收下一头牛的谢礼。孔子说:“鲁国一定会有很多人愿意救人于危难。”子贡为一个在外国沦为奴隶的鲁国人赎身,按照鲁国法律,他花费的赎金可以到官府去“报销”,但子贡却没有接受。孔子说:“鲁国不会再有人为别人赎身了。”孔子的意思很清楚,学雷锋、做好事,收受适当谢礼,是光荣的事情,如此也能激励更多的人做好事。
相反,杨女士事后反悔的行为才是不合法的。给200元钱给服务员是她的自愿行为,并且已经实际交付,在法律上成为一项赠与行为,赠与行为一经交付,就具有法律效力。杨女士事后反悔的行为也违背了道德。杨女士既然为感谢服务员拾金不昧而自愿赠与200元,事后却又要求报纸曝光其收受谢礼行为,这种出尔反尔之举,必然会让那些拾金不昧者寒心不已,恐怕将让拾金不昧者变得更加稀少。
这件事让我们思考,社会究竟该提倡什么样的道德。一个人做好事拒绝酬谢,确实很高尚,但却不能因此激励更多的人做好事,毕竟绝大多数人并没有那么高的境界。一个人做好事收取适当报酬,虽然显得不那么高尚,但却是立于普遍人性的基础之上,因此能激励更多的人去做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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