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强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对此规定,公众叫好: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将要承担责任,早该如此。
长期以来,泛滥的虚假广告让老百姓深受其害。据统计,由于虚假医疗广告误导等原因,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用错药。
其中明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从当年多位影视女明星代言的日本SK-II品牌化妆品被检出含有禁用成分,两位女明星代言的三鹿奶粉被查出不合格,到一位相声演员代言的包括保健食品、 药品等10个虚假产品的广告等。
一些明星代言商品广告,既扬名又赚钱,按说这是他们的权利,但必须承担因虚假代言所产生的责任,他们有义务为自己的过错埋单。何况名人,其所担当的责任显然要比普通百姓大得多。
我国不少明星凭借“人气”见利忘义,把代言广告作为快速发财的敲门砖,误导公众,给消费者造成了物质、精神和身体的多重损害。其堕落之深难以自拔,除了早就成了金钱的奴隶,见钱眼开而良心丧失,抛弃了公共道德和职业操守之外,根本原因是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长期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广告法主要针对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而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负什么责任均无明确规定。收入颇丰,却不受法律制裁,可谓 一本万利。
公众呼吁修改当下法律,将明星作为广告活动的主体之一,纳入责任追究范围,由来已久。
如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能让代言明星与经营者一起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必深得民心。
(冬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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