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一家公司的3名员工因为上班时间在微信群里抢红包,被公司处罚了500元,而红包正是老板发的,目的就是为了看看到底哪些人在认真上班。此前,该公司刚刚宣布了上班时间禁止玩手机的规定。
员工违反公司规定,上班时间“在微信群里抢红包”,确实不应该,公司对此进行严格管理,无可非议。因为依据《劳动法》,“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但具体到“500元罚款”以及“老板发红包测试员工”这样的处罚和管理方式是否足够合理合法,值得进一步商榷。
首先,作为民事主体的企业,对其下属员工是否拥有像政府行政机关那样的罚款权,目前并不明确。但此番500元罚款显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况。
退一步说,即便私企有权对违纪员工进行罚款,也还有一个方式和金额问题。500元标准是否明显偏高?依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新闻中的当事员工似乎没给企业造成什么损失,这一条也套不上。但据笔者所知,即使在一些明确规定“企业罚款权”的国家,企业如何对员工罚款,也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如日本的《劳动标准法案》就明确规定企业对员工的罚款额一次不能超过职工月工资的10%,再有,老板故意在上班时间发红包,“吸引”员工来抢,一方面,这种主动“设套”引诱员工上钩的方式,明显并不是什么诚信、磊落之举;另一方面,矫情一点儿说,员工上班时间抢红包违反劳动纪律,老板上班时间发红包就可以理直气壮?
不难看出,此番事件之所以引发争议,追根溯源还在于,针对企业包括罚款在内的处罚权,现行法律法规还缺乏更明确、具体的规定和规范,比如,企业到底有没有权利对员工罚款?罚款的相关条件、标准、程序是什么?如何厘清企业管理权与职工合法权利之间的边界?这是一个事关所有劳动者和企业的重要问题,不应该一直存有争议,稀里糊涂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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