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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台“8·16”宝马车撞死母子案被告一审被判刑4年

来源:攀枝花日报 2009-10-18 09:40   https://www.yybnet.net/

新华社杭州10月17日电(记者 王俊禄)浙江天台县人民法院日前对“8·16”宝马车撞死母子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肇事者系酒后驾驶致二人死亡,并有逃逸行为,故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戴天涯有期徒刑4年。此前,经交警部门组织调解,被告人赔偿被害方75.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查明,8月16日晚,被告人戴天涯与朋友在天台县一家歌厅唱歌,并喝了啤酒。随后被告人戴天涯驾驶宝马轿车于22时25分途经天台县三合镇下坊村路段时,因车辆交会与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席丽萍及抱在怀中的儿子王毅发生相撞,造成席、王两人受重伤。在送往天台县人民医院途中,席丽萍死亡;王毅经送台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18日死亡。经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取证,被告人戴天涯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戴天涯弃车逃离现场。后于17日2时许向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投案时,经检测酒精含量为0.72mg/ml。8月25日,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召开责任公开认定会,认定被告人戴天涯构成逃逸。9月1日,双方在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达成了调解书,由被告方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75.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天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酒后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以逃避法律追究,应当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被告人对逃逸行为也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逃逸,其理由不当,法院不予采纳。同时,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亡二人,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参与抢救伤者,并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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