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6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对于城市弱势群体,政府将优先安置保障性住房,而对于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将依法查处并不予补偿。
两种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根据国家和省上相关规定,省建设厅就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住宅拆迁补偿和住宅拆迁保障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依法评估后,由当地政府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实施。
实物安置按照“产权调换,分段计价”的方式执行,具体为以原拆迁房屋使用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免缴房屋结构差价;超出产权调换面积部分,以分段计价的方式由被拆迁人交付购房款。其中保障性安置住房户型设计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以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交付购房款;户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交付购房款;户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以当地政府确定的房屋限定销售价格交付购房款;被拆迁人以改善住房条件为目的,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付购房款。
保障性住房优先安置残疾人
意见提出,被拆迁低收入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可安置到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廉租住房,按照廉租住房政策以建设成本交纳超面积部分购房款;也可实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给予优先安置保障性住房。对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在2人(含2人)及以下的,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30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人口在3人(含3人)及以上,住房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由各市州、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拆迁优惠政策。
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意见提出,经市城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或者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证照房屋的拆迁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且同时具有拆迁范围内城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等四个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
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且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无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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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法可依
回迁住宅套型设计以中小户型为主
记者 齐蓉晖
本报讯 对于国有工矿企业职工而言,政府正在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是一件好事,可以有效改善他们现有的居住条件。为了让这件好事办好,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关于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空间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回迁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住宅装饰标准要达到可以直接入住的基本条件。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符合所在地城乡空间规划,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充分考虑保障性住房和回迁安置住房的客观需求,回迁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
《意见》提出,回迁住宅应按套型设计,以中小户型为主,其中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平方米。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米,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住宅单元门和分户门应符合防盗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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