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林涛
近日,市公安局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于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再次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自2011年10月11日生效,至2011年12月31日止。该通告是“清网行动”开展以来,第一次对在逃人员自首怎样从宽处理进行的具体阐释。
主动投案 可从轻或免除处罚
《通告》规定:在逃犯罪人员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除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外,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只要不属于法定不得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情形的,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市公安局“清网行动”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是新出台的两项规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宽严相济\’政策实现了一定突破。”
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投案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举揭发 最高可获5万元奖励
《通告》规定,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本《通告》期限内投案自首,委托家属、亲友或以电报、电话、信件等方式,向公安司法机关作出自首保证并及时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视为在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由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犯罪人员,原则上都以投案自首认定。对没有投案自首的在逃犯罪人员,亲友主动检举揭发或将其扭送公安机关的,可视情节对其从宽处罚。
鼓励基层组织和广大公民积极检举揭发,对提供线索、协助抓获或直接扭送在逃犯罪人员的,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依法予以保护并对其人员信息予以保密,同时对有功基层组织和公民将按规定给予500-50000元奖励。
《通告》规定:凡在通告期间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的,公安机关坚决采取强有力措施将其缉捕归案,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省公安厅24小时举报电话:028-86302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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