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叶万松通讯员梁珊)朋友杨某的女友在饭店吃饭后到附近小巷小解时,因被害人苏某经过受到惊吓,姚某远因为兄弟“义气”伙同杨某、茹某杰一起对苏某进行殴打致苏某轻伤,在逃离了7年后投案自首,容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以被告人姚某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004年5月24日凌晨1时,杨某陪同女友到容县杨梅镇某饭店附近小巷小解时,因碰见苏某经过受到惊吓。之后姚某远知道后大动肝火,认为兄弟的女友被惊吓,自己作为朋友应该为其挽回面子,这样才能显得有“义气”。于是伙同杨某、茹某杰一起找到苏某进行殴打,致苏某身上多处受伤致轻伤,同时还要苏某下跪认错。苏某报案后,姚某远逃到广东,东躲西藏了7年,终因受不了良心的谴责,在2011年9月9日自行赔偿了苏某2958元后于14日在父亲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姚某远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且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姚某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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