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博白讯近日,英桥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4年,一审依法判决准许离婚的案件。
原告詹某玉与被告谢某(女)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6月22日结婚,分别于2003年、2007年生育两个女儿。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双方常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5月,被告谢某以外出打工为名一去不复返,与詹某自始分居;原告詹某玉虽多次携带女儿到被告娘家寻找被告,但始终未能见到妻子。2011年11月2日,原告詹某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谢某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4年,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条件,经调解无效,于是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在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一般按以下四个标准予以确认:1.婚前基础:男女双方如何认识,什么时间认识,通过什么方式认识,双方认识的时间长短。2.婚后感情:男女双方结婚以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男女双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间的是否了解,是否经常存在吵架,斗气,或生理上的原因等。3.看离婚原因:男女双方结婚后,难免有生活、工作上的事情,使其本来感情很好双方,因某一件事如:双方父母原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外恋、因性格不和、男女双方异性朋友交往方面等。4.有无和好可能:根据以上三个标准,综合判断,因什么事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选择适当方式,促成男女双方有和好可能,经过调解无效,应当认定男女双方感情已破裂。本案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时间已经长达4年,案经调解无效,原告与被告已无法和好生活的可能,所以,法院一审判决离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江滔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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